“被告人徐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刘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至6000元。判令6被告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恢复植被等费用12000元;惩罚性赔偿6000元;并在榆林市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刘某某、任某某犯罪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日前,由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徐某某、武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米脂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6名当事人已缴纳植被修复费用和惩罚性赔偿金。
2020年8月,在米脂县务工的四川籍男子徐某某和朋友聊天时,得知米脂县域内部分地下埋有大量的“土牛骨”化石,非法挖掘买卖可以获利,便萌生犯意。经过多方打探,徐某某联系到米脂县一当地农民刘某某,2020年12月底,徐某某与陕西延安籍男子武某某、四川籍男子胡某某(有前科,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陕西子洲籍男子张某某来到米脂,在刘某某和其同村的另一村民任某某的协助下找到“土牛骨”埋藏地点。刘某某、任某某各获得500元好处费,同时该二人承诺如有人阻挡盗掘“土牛骨”,将由他们出面解决。在盗掘“土牛骨”过程中,由于米脂当地群众出面阻止,徐某某、武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离开米脂县,转移来到相邻的子洲县张某某所在的村子,继续盗掘“土牛骨”化石,后因群众举报被米脂县警方抓捕归案。
警方经侦查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武某某、胡某某等人相继在米脂、子洲县两地,用事先准备好的发电机、电镐、铁锨等工具,挖出4个5-9余米深浅不一的盗洞,先后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约400公斤。经鉴定,所盗掘的该化石已经成为碎片,均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被国家列为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盗洞的填补、修复难度较大,经评估,仅盗洞填补、植被恢复等环境修复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12000元。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胡某某等6人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改变了古生物化石原有的保存环境,不利于该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植被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程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对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该院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武某某、胡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召开听证会
该院在办理此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认定徐某某、胡某某等6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水土保持,不利于黄土高原生态治理,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遂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追究。
基于该案为榆林市检察机关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该院还组织举办专案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得到了一致赞同支持的意见。
米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该院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将行政履职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修复充分结合,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未被羁押的当事人共同进行生态修复,指导当事人通过以工代偿折抵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日前,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该院及法院、行政监管单位、乡镇、村委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现场修复盗洞9个(包含其他历史遗留盗洞),恢复生态面积110余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