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徐旺城)为改善生活环境,男子改建装修祖宅,违规搭建猪圈,损毁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文物。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嵩峰乡十都王家大屋,于2018年3月9日被江西省人民政府核定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0月7日被确定第八批全国文物保护单位。
2018年3月12日,上饶市广丰区文物管理所及乡村干部向被告人王某某发出《关于要求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十都王家大屋内违章建筑(猪圈)的告知函》,书面告知其王家大屋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要求限期拆除,但王某某置之不理,不配合拆除。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王家大屋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下,擅自雇佣装修人员对王家大屋西北角花园休闲堂屋右次间、右廊屋和后廊屋进行改建装修,用水泥将粉刷大屋墙体及地面,对大屋内的墙体、地面、搭建的灶台等部位贴瓷砖,安装了吊顶,改建了门窗、 水电及餐厅。
2020年5月11日,江西省文物商店出具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意见为:王家大屋西北角花园休闲堂屋的右次间改建为餐厅、右廊屋和后廊屋改建为厨房对文物本体造成了三种影响,即:可逆,基本可逆,不可逆。其中原清水青砖墙面用水泥砂浆贴瓷砖属不可逆的破坏,如若铲除粉刷在青砖墙面的水泥砂浆必定会对原青砖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王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受损文物系王某某祖宅,其改建装修文物的目的系为了改善生活环境,且该案受损部分为文物的附房部分,未影响到文物主体建筑原貌,且王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