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刘利荣)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9日13 时许,在进贤县某镇某村,因运费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胡某,致胡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 2021年5月24 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