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为)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贩卖毒品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金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上旬,金某两次向吸毒人员侯某销售毒品,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2020年10月至11月,张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毒资共计1500元。2020年11月6日,姚某接到张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姚某称手中没有毒品,便要张某找金某购买,后金某携带毒品等候张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金某、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被告人。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张某、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金某、张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在金某、姚某的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金某、姚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金某可减轻处罚,对姚某可从轻处罚。金某、张某、姚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金某、张某、姚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张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系立功,可减轻处罚。对金某、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