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网红美白牙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各路带货主播极力宣传推荐。有“打假测评”类博主对其功效产生质疑,发布的“打假”视频获得20余万点赞。为此,该牙膏的生产商将博主和短视频平台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涉案牙膏生产商的全部诉讼请求。
牙膏厂商诉称,博主发布的打假视频导致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产品销量大幅下滑。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发布涉案视频不构成侵权,驳回厂家索赔请求。这则新闻向我们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对产品质量和宣传行为进行合理的“打假测评”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应该正确看待并坦然接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如今,随着短视频平台的火爆,一些网络博主在平台发布的带有测评性质、评论性质的文字或视频,也是一种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正如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消费者在短视频等社交平台评价商品的权利也应得到维护。
当然,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是有边界的,不能歪曲事实、故意诋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本案中,博主的涉案行为并未超出对经营者服务进行评价的必要限度,不具有侮辱或者诽谤涉案产品生产商的主观意图,成为法院驳回厂家索赔的重要依据。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指出: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按照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加之宣传功效中没有“美白”选项,这意味着牙膏不能随意鼓吹美白效果。
在本案中,涉案牙膏外包装上印有三张牙部对比图,暗示其具有美白牙齿功效。同时,在网店宣传页面中,产品名称包含“一刷白”“一刷即白”,并将牙齿对比图以宣传视频形式播放。这些宣传行为显然夸大了产品功效,涉嫌虚假广告。博主对此提出质疑,“靠牙膏去美白牙齿,简直都是天方夜谭”,可谓有理有据,正当合法。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更多元的行使监督权的手段。消费者充分行使“打假测评”的权利,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有效遏制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货不对板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营者应习惯于被关注、被监督,对于质疑声音少些闻过则怒,多些反躬自省。(记者 张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