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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 成都三案五名被告人帮助网络犯罪分获刑罚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柳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柳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至7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1月中旬,被告人柳某因赌博输钱,通过网络结识一男子。柳某在该男子的要求下,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卖给该男子。后公安机关查明,这两张银行卡都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达68万余元,涉及被害人9人。

  2021年4月,被告人周某与被告人杨某取得联系,约定由杨某向周某收购银行卡。之后,周某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按照杨某的指示,与被告人马某取得联系。马某通过互相转账的方式,验证周某的两张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随后,杨某向周某支付8500元,其本人作为中介获利3150元,马某测试银行卡是否能正常使用,获利500元。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的支付结算,共计查明被害人20人,支付结算金额为47万余元。

  2020年12月,被告人梁某在网络上认识一男子,经男子介绍参与网络赌博。为换取赌博充值,梁某在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按照该男子要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并将上述银行卡、电话卡卖与该男子。后查明,两张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34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柳某等5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上述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相关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累犯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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