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很多预售活动都要求消费者支付定金,并要求消费者在付定金前签订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定金”是交易双方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敦促合同履行、惩罚违约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官提醒大家,在付定金前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性购物,明白付完定金后如不按时支付尾款,将面临损失定金的后果。如果因卖家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未能实际履行,消费者则可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1:
陈先生在某网上鞋店看中一款皮鞋,预付定金后,按照活动的时间支付了尾款。皮鞋收到后,陈先生发现皮鞋脚感不好,走路不舒适,便申请退货退款,店家同意了退款申请,但是只同意退尾款,定金不予退还。店家表示,陈先生交付了定金,店家按时按陈先生的订单发货,陈先生在毫无证据证明商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要求退款,属于违约,定金应予以没收。陈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在预售中提前支付的定金,是为了在活动约定时间支付尾款作担保。陈先生按时支付尾款,自支付尾款时,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此时定金抵作价款作为货款的一部分,陈先生作为买方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不存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陈先生作为网购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店家作为卖家应将陈先生预付定金与尾款一并返还。
案例2:
许先生在某App订购体脂秤一台,后一直未收到货。许先生联系客服,店家表示许先生之前支付的9.9元只是定金,还需支付尾款89.1元方可发货,许先生称其此时才发现商品标题为“付定金……”字样。许先生以店家自行修改商品数据造成其资金损失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店家赔偿3倍货款费用2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商品详情页截图和支付账单详情截图显示,涉案商品的说明中注明了“付定金……”“到手价99元,定金不退不换”等字样,其实际交易模式亦是先支付定金,再支付尾款,才能获得商品。原告诉称其在下单时,商品页面并未标注定金字样,被告在原告下单成功后修改了商品宣传页面的信息,添加了定金字样。即使被告能对其商品宣传页面进行修改,但是原告提交的支付账单详情为第三方支付主体对交易内容的记载,被告对其修改的可能性极小。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五百八十七条对定金制度进行了系统性规定。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合同的成立和数额限制,强调了定金对于合同债务履行的担保功能,明确规定了“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未实际支付定金则不形成定金合同法律关系。关于定金数额,民法典规定,定金存在最高额限制,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于超出部分如何处理,民法典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民法典还明确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此外,在日常交易中,定金与订金这两个词汇被广泛运用,但是性质却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交易中一定要区分定金与订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官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向商家交付定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收条,以此作为享受服务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最高额限制。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