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慧)江苏省南通通州的唐某原是一起诈骗案的被害人,也是多起借贷纠纷的债务人,但收到发还的赃款后,唐某不仅没有偿还欠款,还拿着这笔钱投资了生意。11月11日,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拒执案集中宣判大会上,唐某由被害人变成被告人,通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唐某被卞某等人(均已被判刑)虚构从事出国劳务生意需要借款、投资所欺骗,被骗261万余元。作为个体商户,唐某还向多人借款用于投资生意。自2019年1月起,唐某因与他人多起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讼,先后被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州法院判决唐某返还借款合计人民币170余万元,但唐某一直未履行。
2019年9月26日,通州法院刑事判决中将案涉退赃款123100元发还唐某。同年10月14日,唐某因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查询控制,为逃避执行,遂委托其姐姐先后两次通过其银行账户领取法院发还的赃款。拿到钱款后,唐某不仅未依法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将钱款用于个人经营。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