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中杰 王露露)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利用借用银行卡“洗钱”的机会,骗取骗子信任,却将“赃款”占为己有。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犯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钟某、何某、王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与被告人钟某系朋友,钟某知晓陈某现正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10月,陈某联系钟某,让其提供一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再按照她的要求把钱款转出去,钟某答应了。同年11月,钟某找到朋友王某要他提供一张银行卡给陈某使用。王某同意后,钟某觉得这是陈某通过电信诈骗来的钱,把它取出自己使用,陈某也不敢报警只能接受事实。抱着这样的心理,钟某又找到朋友王某、何某,经三人商量决定将陈某转来的诈骗款占为己有,随后钟某假意允诺为陈某提供帮助,并将王某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陈某。同年12月7日,陈某将以冒充领导方式诈骗来的4.9万元,通过宋某的银行卡转账至王某的银行卡内。当日,钟某伙同王某、何某将4.9万元取出,钟某分得2万元,何某、王某分得2.9万元。后钟某觉得这件事情做的“不仗义”,便通过微信转账“退还”陈某1500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宋某因亲戚谭某(另案处理)请托其帮忙办理一张银行卡,宋某明知谭某将卡提供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一张银行卡给谭某使用。至案发,经宋某银行卡结算违法犯罪资金共计48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之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自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