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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平桂法院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被告人私自销售汽油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邓绍江 罗媚娟)为谋取利益,某加油点老板在没有资质、未经许可的的情况下,私自销售汽油。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

  中国法院网讯(邓绍江 罗媚娟)为谋取利益,某加油点老板在没有资质、未经许可的的情况下,私自销售汽油。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起实行以来,贺州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起,在平桂区一厂棚内安装用于储存汽油的金属油罐,并对一辆面包车进行改装。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3次向他人购买汽油,将汽油储存在厂棚油罐内,并利用改装油罐面包车,多次在平桂区某酒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地销售汽油,共获利18万元。2021年7月30日,公安民警在该厂棚内将邹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扣押改装油罐面包车一辆、加油机一台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上述疑似汽油符合汽油指标特征,属于危险化学品。

  庭审中,公诉人对邹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邹某某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理。经审理,平桂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危险作业罪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平桂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对于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改装油罐面包车、加油机等判决予以没收,对于其他财物一并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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