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本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因企业停产无力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受伤职工伤残津贴难以领取。面对这起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受伤职工诉求存在正当性合理性的案件,检察官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良方——
企业停产,谁来支付工伤保险
冯某某因工伤事故造成四级伤残,又遭遇企业停产,工伤保险无人缴纳,伤残津贴难以领取。起诉医保中心无果后,冯某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没想到,事情就此出现了转机……
因工受伤后企业停产
伤残津贴停发起诉医保中心
今年64岁的冯某某原本是山西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的一名电工。2014年5月10日,建材公司厂房行车在维修过程中失控,撞向正在电路作业的冯某某,致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下肢挤压伤、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以及尿道损伤。
2015年1月,经山西省阳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某构成伤残四级。四级伤残意味着丧失劳动能力,将退出工作岗位。冯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受伤前,他每个月能领到3500元工资,可受伤后,他只享受每月12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陷入困境的一家人想到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参保职工被认定工伤后,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2016年6月30日,阳泉市某区医保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向冯某某一次性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0668.05元,包括理疗费、康复费、辅助器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伤残津贴等。由于建材公司为冯某某缴纳保险至2016年7月,之后因企业停产,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医保中心亦未再支付之后的伤残津贴。从此,冯某某踏上了漫漫诉讼之路……
2017年10月,冯某某向阳泉市某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其伤残津贴。在法院的释明法理和建议撤诉后,冯某某又将医保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给付2016年7月以后的工伤待遇的职责。
法院以“冯某某未向法院提交向医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的相关证据”为由驳回起诉,冯某某只好又向医保中心提交了先行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的伤残津贴及补足2017年8月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差额的申请,希望工伤待遇能早日到位。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一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利民举措,然而实践中,先行支付追偿不到位一直是人社部门的工作难点。由于建材公司工伤保险缴纳中断,医保中心决定不予先行支付。万般无奈下,冯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再次被驳回。之后,冯某某上诉至阳泉市中级法院,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驳回起诉后申请监督
办案组深入调查核实
阳泉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开展案例评查工作期间,冯某某案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在向冯某某了解情况时检察官得知,冯某某也正想向检察机关求助,希望通过检察监督为其实现诉求。但是,几次被法院驳回的案子,检察院能帮上忙吗?申请监督后,冯某某的心里充满了不确定。
办案检察官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后发现,冯某某不能证明其向建材公司提出支付伤残津贴的要求后被建材公司拒绝支付,且无法提供申请先行支付所需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
然而,站在冯某某的角度思考,其诉求又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合理性。如果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冯某某心里的疙瘩始终也解不开。经办案检察官汇报,阳泉市检察院成立了由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存庆为组长的办案组,决定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维护冯某某合法权益的良方。
经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并深入冯某某家中实地走访,办案组了解到,冯某某伤情恢复并不理想。因无法长时间站立和行走,冯某某需要妻子长期陪护,加之多年来为请求伤残待遇支出了大量交通、诉讼费用,两名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且无稳定收入来源,一家人的生活已陷入困境。
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社保部门了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的专业解读,对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为明确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在完成大量调查核实工作后,阳泉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充分讨论,打破了办案组“单兵作战”的窠臼,开辟了思考问题的多重视角。
公开听证达成共识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
鉴于涉及不同当事方的利益,工伤认定与待遇标准确定过程常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阳泉市检察院决定改变以往“坐堂办案”模式,借助“外脑”,于今年6月1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面对面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化解。
听证会上,冯某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其妻儿到场表达了诉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也发表了意见。随后,围绕医保中心有无对2016年8月后的冯某某伤残津贴进行先行支付的义务、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等问题,听证员展开了充分讨论。
“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如该职工已参保,经鉴定后属于一级到四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如果企业确实存在拒绝支付费用的情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受伤职工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冯某某提供材料不全的情况,医保中心在未向其明确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内容的情况下,就作出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既不符合规定,也导致工伤职工维权困难。”
……
经过充分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冯某某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好先行支付的义务。某区工伤保险中心
(机构改革后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当场承诺将重新审查此案。
随后,冯某某妻儿代表冯某某,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再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书。
“我们监督的目的是真正解决老百姓的难题,只有促成支付到位,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的矛盾,切实解决冯某某因无法工作导致的生活窘迫。”张存庆表示。
听证会后,阳泉市检察院对此案持续跟进,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力促冯某某的诉求早日得到解决。
■检察官说法
倾力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在入职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依法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工伤职工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都是出于对工伤职工的救济和保障。本案在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而当事人冯某某的诉求有合理性正当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申请人和工伤保险支付机构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各方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才是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