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某供电公司赔偿陈某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274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1日,陈某到某村金刚坝上池塘钓鱼,钓鱼结束后,发现与其一起钓鱼的他人还有一根鱼竿放在塘中未收,便走到鱼竿边,手持该未收缩的鱼竿沿塘边往回走。鱼竿顶端刚好与横跨该鱼塘上方一根10KV的高压电线接触,导致触电身亡。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高压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不以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本条规定承担责任要件。依据国家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之规定,可以综合认定陈某触电位置属于非居民区。事故中心地点从地面距涉案10KV高压线距离为5.25米至5.26米,不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居民区为6.5米(1KV-10KV),非居民区为5.5米(1KV-10KV)的要求。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案涉高压线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该供电公司作为所有人和管理者,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涉案高压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亦属于该供电公司管理不当。最终判决某供电公司承担该案件60%的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12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