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肖清霞)为提高群众冬季用火用电安全意识和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11月16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到泰宁县大田乡,巡回审判一起失火罪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30余名群众到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据了解,22021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到泰宁县大田乡大田村某山场的的毛竹林锄草,将毛竹林中清理的杂草堆放在横路边的山坡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后没有处理碳灰就直接回家了。风将没有熄灭的碳灰吹到山坡上方的杂灌内,引燃该处的杂草、杂灌,造成“阳公背”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8.35亩。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积极扑救,自动投案,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理审理后,法官结合案例向旁听人员以案说法,并通过走街串户的形式,向群众发放安全用火用电倡议书、失火罪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并告知在用电用火方面需注意的安全事项,野外违规用火会产生的后果,及自救小常识等,号召大家文明规范用火用电,加强安全防火意识,防患于未“燃”,守护共同的绿色家园。
泰宁法院此次开展巡回审判,依法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又以案释法教育了群众要守好“金山银山”,为当地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获得了群众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