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就相同事实、相同标的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因某银行疏忽大意就同一笔借款重复起诉同一借款人徐某,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退还某银行。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李某因拖欠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81810.45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以致涉诉。法院立案受理后,送达中心依法向李某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和诉状等法律文书。李某收到送达文书后,前往法院表示该案已经于3年前已经做出过判决。原来,某银行诉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1月起诉至法院,诉讼主体、诉请金额、诉请借款等与本案完全相同,该案涉及重复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与该院于2018年1月立案受理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起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可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并将诉讼费用2355元退还某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