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许桃萍 邱也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萍乡某涂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某劳务费及误工费4万余元。
2020年5月,被告王某与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萍乡某学院内墙仿瓷施工部分由原告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所有工程款,如不按合同执行,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工程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却并未付清剩余工程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原告与手下工人经常旷工去追讨工程款未果。因被告萍乡某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签订分包合同,王某再将该合同承包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被告王某作为《施工承包合同》相对方,亦认可尚欠原告劳务费4万余元,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将劳务费支付给原告。被告萍乡某涂料工程有限公司从萍乡某学院承接该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再雇请原告等人共同完成上述工程的劳务施工,即被告王某为劳务分包人,根据相关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