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为了获取高额收益,俩男子共同出资购买设备,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他人,并为其提供远程拨打网络电话服务,导致多人被电信诈骗。近日,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通过“蝙蝠”社交APP群了解到,可以利用GOIP设备获取高额收益。为此,二人便共同出资1万元左右购买两台GOIP设备,同时购买大量非实名手机卡插入GOIP设备中。同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通过蝙蝠软件联系到“淡忘”“大白猪”等人,并为其提供远程拨打网络电话服务。二人将组装好的GOIP设备放在杨某某尼桑轿车中,后驾车并停靠至阳谷县富润城小区附近,操作该设备。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实施的行为导致多人被电信诈骗,涉案数额高达22万余元,两人共计获利20150元。另据查明,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二人共同退赃2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违法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支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