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浩)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被告人周某良判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周某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上述2名被告人补种杉苗710株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3月,被告人周某良与被告人周某红商议由周某良盗伐杉树给周某红,作为偿还借款,并约定按25元一根计算。从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周某良盗伐了萍乡市某生态公益林场3次杉树,每次均盗伐杉树30余根,并和周某红一起将盗伐杉树用于周某红承包的工程项目。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周某良与被告人周某红商议按之前的方式操作,周某良在盗伐了36根萍乡市大安生态公益林场的杉树后,于同年11月3日晚11时许与周某红一起搬运时,被林场护林员当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2被告人4次盗伐萍乡市某生态公益林场杉树立木蓄积4.324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2名被告人共同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2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共同侵权行为,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连带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