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曾镜羽 李天)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被告周某一涉案门店,此后,因门店冻结导致无法完成交付,遂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5月,晏某与周某约定以188万元购买周某名下一门面,并于当天支付7万元作为定金。同时周某出具收条,载明购买门店产权信息及交易信息。5天内晏某再次向周某支付25万元。一星期后,晏某发现门店由于涉案,被法院依法冻结,便找到周某,要求其尽快处理,完成过户手续。周某再三保证会解决,却迟迟未将涉案门店处理过户。2021年4月,晏某发现门店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便将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两人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周某出具的《收条》上载明了购买门店产权信息及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晏某按约向周某交付购房款后,涉案门店因被法院查封、拍卖,无法完成交付,周某构成根本违约,晏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遂法院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晏某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并承担一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