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杨晓军 李慧惠 丁真子)叶老伯被“义女”送至护理院,“义女”支付了一段时间护理费之后便不再支付,叶老伯也声称联系不上这位“义女”……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叶老伯和其“义女”徐女士向护理院支付拖欠的护理费等费用共5万余元。
叶老伯年逾七旬,是孤寡老人,患有高血压、胆结石、胆囊炎等多种慢性老年疾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叶老伯称,他在十多年前认了一位徐女士作为“义女”,口头约定徐女士对叶老伯进行赡养,叶老伯去世后其财产留给徐女士。近年来,叶老伯和徐女士一家住在一起,后因叶老伯身体变差,2018年6月,徐女士将叶老伯送至苏州某护理院,委托护理院对叶老伯进行24小时全日制医疗护理。
徐女士以叶老伯(乙方)的名义与护理院(甲方)签订了《医患协议》和《安全告知书》。第二项“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中约定:……乙方家属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缴清费用。徐女士在《医患协议》乙方本人或监护人签字一栏中签了名,在《安全告知书》上签名并注明与患者关系为女儿。
徐女士按约支付叶老伯的护理费等费用直到2019年11月,之后,徐女士未再支付相关费用,叶老伯也无钱支付。截止2021年7月,共拖欠护理费、伙食费、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52437.62元。护理院催讨无果,将叶老伯与徐女士诉至法院。
立案受理后,法院多方查找徐女士所在,查明徐女士户籍地房屋已拆迁、名下亦无房产,最终无法联系到徐女士,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开庭时,徐女士未到庭。
诉讼过程中,叶老伯对于护理院主张的费用无异议,但称自己曾经有一套动迁安置房,在住护理院期间,“义女”曾带他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签字将房屋出售,但叶老伯自己并没有收到售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与护理院就叶老伯的护理治疗签订的《医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徐女士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护理院支付叶老伯的护理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