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11月24日电(记者刘邓)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一起走私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审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5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涉案货船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动物制品依法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在一艘货船上担任管事的郭某、担任大副的觉某登、担任二副的觉某维、担任轮机长的张某,根据该货船老板李某(另案处理)的指示,驾驶货船经琼州海峡前往越南。该船于10月29日到达越南海防港,装载猪脚、牛肉、牛肠三类冻品后,于11月17日12时许向海南省方向行驶。
11月18日15时许,该船在我国领海航行至三亚市西瑁洲西南约9海里处海域时,被海南省儋州海警局查获,儋州海警局依法扣押了该船所载的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经称重,该批冻品分别为冻猪脚336.8吨、冻牛肉130.54吨、冻牛肠3.14吨,共计470.48吨,均属我国禁止进口的疫区动物制品。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觉某登、觉某维、张某违反海关监管法规,在我国领海内运输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制品470.48吨,情节严重,四人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