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不注意,顺手把垃圾从阳台抛下去,如果碰巧砸到人,那真是害人不浅。
11月2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装修师傅装修房屋时,图省事,多次将装修时刨掉的地砖、马桶碎片,从阳台窗户往下倒。
本以为倒完就没事了,不想,他倒下的垃圾正好砸到了人,这名男子也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刑8个月。
高空抛物获刑
今年9月,装修师傅周小峰(化名),给憩园小区一户居民家装修,因为是6楼,有些高,周小峰便抱着侥幸心理,将清理出来的地砖、马桶碎片,一次次从楼上倒了下去。
9月10日8时许,周小峰再次顺手将垃圾倒了下去,这次,他没有那么幸运,他转身往屋走的瞬间,突然听到楼下传来一声惨叫,他顺声向楼下一看,吓出一身冷汗:“完了,砸到人了!”
刚刚倒下的装修垃圾,正好砸到了一名男子。
周小峰赶紧跑到了楼下。只见男子捂着头,满脸是血,地上也有血。伤者报警后,周小峰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伤者被送到医院,被确诊为头皮裂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伤者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周小峰抛掷物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小峰,其行为已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周小峰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解读:高空抛物入刑的意义
针对本案,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杨晨说,随着城市的发展,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空抛物、坠物现象时有发生。
高处抛掷物品,在重力加速的加持下,即便是很小的物体,也会产生足以造成财损人伤的冲击力。
如何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针对本案,杨法官就高空抛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
◆记者:高空抛物罪颁布之前,高空抛物行为不犯罪吗?
法官:长期以来,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制,一直限定在民事范围,缺少相应的刑法规制,所以,难以有效地震慑与遏制高空抛物行为。
通过查找相关判例,大都是在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进行刑事处罚,而认定的罪名,往往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单独成罪,将其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独立出来,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内容上,相应的发生了变化。
记者:今后,只要高空抛物,都会被定性为高空抛物罪吗?
法官:《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需要厘清其在民事上和刑事上的内在联系,从而区分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这也是认定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所在。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不仅有民刑责任之分,还有罪名之分。
具体到个案中,应当对高空抛物行为综合判断。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抛掷物性质、抛掷物场所的现实情况以及行为造成的后果,结合社会危害程度,精确判断行为性质,从而正确适用罪名,裁量刑罚。
记者:本案中高空抛物致人轻伤,为什么没有判处故意伤害罪?而是高空抛物罪呢?
法官:结合本案,在高空抛物致人轻伤的情况下,依法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是否一律需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宜根据具体量刑情况而定。
如果“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则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反之,则宜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因为相对于故意伤害罪,高空抛物罪是对以行为方式类型化的特殊规定,高空抛物罪更能准确评价行为特征和侵害的法益,在保证罪刑相当的情况下,应予优先适用。
记者: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区别是什么?
法官:高空抛物罪的主观表现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审理该类案件中,应注意区分抛物与坠物行为。
高空抛物是指故意从高处抛掷物品的行为,主观恶性较大,所涉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高空坠物是指过失导致物品从高处坠落的行为,主观心态为过失,所涉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实践中,建筑物特别是高层建筑物的户外物体,坠落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广告牌匾坠落、空调外挂机箱坠落等。
记者:高空抛物入罪有什么价值功能?
法官:第一、更有利于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
单独列罪之前,虽然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但其适用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社会大众而言,敏感性不高,很难准确的在高空抛物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建立联系,而将高空抛物单列成罪,罪名更为通俗、直接、易懂。
一经颁布,有关“高空抛物入刑”的报道便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高空抛物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充分发挥了刑法的预防功能。
第二、将高空抛物单列成罪,使一部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没有实害结果的行为,纳入刑法审理的范围,也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刑罚形成“梯度”评价,使罪刑均衡,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办理高空抛物案件时,能更好地恪守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记者:如果突然遇到“飞来横祸”,该怎么办?
法官:首先,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留下目击者联系方式。如已造成人身损害,应及时就医,同时留存好就诊记录及医疗票据。如车辆等物品受损,留存好维修票据。
其次,找物业公司调取相关监控视频,请求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问题并教育劝阻实施者。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的,向公安机关报警申请调查。
第三,与侵权人沟通时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应保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大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