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梁军)11月30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名被告人均处罚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支付赔偿金,并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枣阳审理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3月开始,董某某利用经营联通公司代办点之便,在给客户办理开通电话卡、充话费等服务时,未告知客户真实情况,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利用该号码获得的验证码,发送至上家指定微信群中,供群内的上家注册京东、抖音等APP账号,非法获利2243笔,共计41507.35元。
王某某、张某夫妇利用经营移动公司代办点之便,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共同非法获利1126笔,共计24642.06元。
2021年7月6,董某某、王某某、张某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之后,三人均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
2021年9月16日,检察机关在正义网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其中董某某违法所得达41507.35元,属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某、张某共同违法所得达24642.06元,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