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指导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
记者了解到,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包括“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共7件。既涉及对绿孔雀、长江鳗鱼苗、砗磲、五小叶槭等濒危陆生、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又涉及对森林、海洋、湖泊等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保护。
据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考虑生态系统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性,妥善协调保护生态环境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行为提起的预防性诉讼,努力把生态环境损害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杨临萍说。
指导性案例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贯彻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突破了“无损害即无救济”的传统侵权损害救济理念,依法保护了绿孔雀、陈氏苏铁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
杨临萍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的审理,应当有机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依法判令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受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增强惩戒和震慑效果。
此批指导性案例体现出了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该案中,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法院最终确立了收购者与捕捞者之间共同侵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同时明确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其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
据悉,为着力促进生态环境功能及时有效恢复,各级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协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特点,创新修复方式,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例如“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出,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将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建设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共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