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杜雨思)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其近亲属代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5月起,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在漆某(侦查机关称在逃)的指使下,使用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收转赃款。期间,李某、周某、刘某被诈骗,部分诈骗款经周某的涉案银行卡账户流转。经统计,周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人民币9万元,周某非法获利约3千元。同年8月,周某家属代其缴纳违法所得3千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