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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保证金"遇上"公共户" 法院判决会有变化吗

  中国法院网讯(尹黎卉)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二手房买卖“户口保证金”案件,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公共户”政...

  中国法院网讯(尹黎卉)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二手房买卖“户口保证金”案件,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公共户”政策开始执行,根据该规定房屋权利人有权申请迁出滞留户口。这一新规,会对法院审理“户口保证金”类案件产生影响吗?

  原告王先生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12月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售予被告,被告需要交付户口保证金20万元,且约定买方在卖方将交易房屋原有户口迁出一日后,将户口保证金支付卖方,卖方承诺在买方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9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交易房屋原有户籍迁出手续。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告于2020年1月即已经将户口迁出,被告的户口也已经迁入涉案房屋。事后,被告发现涉案房屋处有案外人户口尚未迁出,但是该户口并非原告户口,原告对该遗留户口并不知情,目前遗留户口的户主已经联系不上。原告认为,合同中的户口保证金20万元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现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应将该部分购房款支付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即户口保证金20万元。

  被告刘女士辩称,对方未将涉案房屋中原有房主户口迁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支付户口保证金的条件,不同意向其支付户口保证金。且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履行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内原有户籍全部迁出;并判令原告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

  王先生对刘女士的反诉辩称,由于留存户口的案外人已经无法联系且事前原告对此并不知情,故该事项系属客观无法履行,该种结果出现不应归咎于原告,故不应支付逾期迁出户籍违约金。即使按照被告的反诉请求,其违约金也主张过高。

  在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根据北京市公共户政策,办理案外人户籍自涉案房屋地址处迁出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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