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慧)为牟取报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出售银行卡及电话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3月至4月份期间,程某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得报酬,即在明知吴某(已死亡)系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了三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连同U盾、密码器以及所绑定的电话卡,一并出售给吴某使用。经统计,程某出售的银行卡资金累计进账合计28 824 056元。
2020年11月19日,程某在接到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在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6 000元。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程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触动缴纳罚金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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