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朋飞)看到有人从银行取钱出来,便与其搭讪,一路尾随伺机实施盗窃。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退赔22145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10时许,金某在平江县某银行门口见何某从银行取了一叠钱出来,放在电动摩托车座椅下,遂上前与之搭讪,并随同来到了某茶楼门口。何某因需要上厕所,便将摩托车停放在该茶楼门口,金某假装一同上厕所跟进去,随即出来,趁何某不在之机,把何某的摩托车推走,并将摩托车座椅下的22145元现金盗走,随后将摩托车丢弃在居民楼旁。金某盗走现金后,立即乘车前去长沙,以借钱给他人买理疗仪器的名义 ,将其中的20000元现金交给了王某,剩下的现金放在自己身上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金某因盗窃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金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金某另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金某的违法所得22145元,依法应退赔给受害人何某。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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