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中杰 周岚)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陆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陆某在滁州市某小区七楼一复式房屋内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当日15时30分许至16时许,陆某通过该室二楼阳台窗户先后多次向外抛掷10余根塑料窗户边框,被抛弃的塑料窗户边框摔落在小区楼下行人过道及非机动车停放点。陆某供称,自己为了图方便,节省搬运时间,看着楼下没人,于是将窗框从窗户扔出,并没有预料到后果的严重性,也不是故意为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陆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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