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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撞上摩托车 管理人被判担全责

  中国法院网讯(宋迎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在公路旁遛狗松开狗绳导致宠物狗与他人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宋迎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在公路旁遛狗松开狗绳导致宠物狗与他人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宠物狗的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2.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的一个傍晚,林某牵着宠物狗在马路旁的人行道上步行,后林某松开了狗绳,宠物狗冲入马路与驾驶摩托车的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唐某向法院诉请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院认为,《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用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本案中,林某牵着宠物狗在公共道路上步行,即使其不是案涉宠物狗的所有人,林某牵着宠物狗出门亦是管理人,应预见到在公共道路宠物狗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故对宠物狗有采取必要的安全约束义务,但林某却松开狗绳导致宠物狗与正常驾驶摩托车的唐某相撞受伤的事故,交警对该事故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林某赔偿唐某全部损失共计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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