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家恩 黄芳丽 谭媛嵘)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枪支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甘某因个人爱好,从网上购买一支射钉枪、射钉弹(火药弹)及两根枪管,进行枪支组装,并存放于其住处。2021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甘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内查获上述物品。经鉴定,甘某改装后的枪支为火药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2021年,被告人骆某先后两次将两支气枪交由被告人黄某存放,黄某将两支气枪存放在其住处附近无人居住的房屋内,期间,两人使用枪支在山上打鸟、老鼠等。2021年8月,骆、黄两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黄某车上及其存枪的房屋内查获上述物品。经鉴定,两支气枪均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铅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骆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骆、黄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骆某、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涉案枪支及弹药,予以没收。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