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冯某、被告张某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女儿至18周岁的抚养费用共计115200元。
2006年11月,冯某、张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2011年8月生下女儿, 2020年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鹤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今年1月,冯某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2017年,冯某与张某购买了一套总价值44.8万元的住房,并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和按揭贷款,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截至今年8月,该房屋尚有按揭款24万余元未归还。今年3月,鹤城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冯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因原、被告对房屋价值意见分歧大,要求进行价值评估,该案中止审理。4月,该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6月,因双方当事人逾期未交评估费用,终止对外委托评估。8月,为了准确界定涉案房屋的价值,原、被告向鹤城区法院申请对该房屋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定向询价,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函的起拍参考价为64万余元,得到了原、被告一致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冯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婚后购置的房产,系共同财产,根据定向询价的参考价值减去银行按揭金额,该房产有实际价值39万余元。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每月。鉴于本案中分割了大额财产,具备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条件,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进一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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