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钟曼思)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近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对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2020年4月,被告人莫某某在唐某某(另案处理)的利诱下,在广州市两个不同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关联的U盾和电话卡,以1,300元人民币一套卖给唐某某,莫某某贩卖的银行账户供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两个银行账户从开户至2020年6月期间,用于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73万余元,莫某某非法获利2,600元。
案发后,莫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莫某某的这两个银行账户的流水中,含有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李某某被诈骗案和天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杨某被诈骗案中涉及的被诈骗金额21万和65万。
鉴于莫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莫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并上缴国库。
其他两起案件被告人李某和李某某到案后,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两卡”即银行卡(含U盾)、电话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此次集中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威慑,不断推进“断卡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今后,临桂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个人防范意识,不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要提高遵法守法及防诈骗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