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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六个月!兵团十二师检察院抗诉第一案获改判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邵某、吴某、胡某涉嫌组织卖淫案获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被告...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邵某、吴某、胡某涉嫌组织卖淫案获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被告人邵某由一审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该案系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十二师检察机关抗诉并获改判的第一案。

  2020年12月中旬至2021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招揽、介绍嫖客,招募多名女子进行卖淫活动。邵某安排吴某、胡某负责收取嫖资、记账并提取现金。邵某等人非法获利23万元人民币。

  审查起诉阶段,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8月18日,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三人从宽处理,判决认定邵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吴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胡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吴某、胡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邵某在没有新的证据、事实、情节等情况下,单纯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针对被告人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审中获取较轻刑罚后又“技术性上诉”的情形,十二师检察分院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高检院张军检察长的指示要求“用少量抗到底的案件杜绝不该有、被利用的“技术性”上诉,达到抗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迅速研究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上诉理由不成立,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基于此,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已不再适宜,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提起抗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当庭核实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上诉人又表示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且罚金过重,经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后拒不撤回,反映出其并没有真心悔改,并积极改造的意愿。一审法院认定邵某真诚悔罪并认罪认罚的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依法对邵某改判加刑六个月。

  该抗诉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强化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上下两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进行了有力遏制,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进一步提升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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