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4月,钱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共有财产纠纷一案的判决,在法院信访服务中心指引牌、公交汽车站等场所张贴印有法官照片、对案件审理结果表达不满情绪内容等的纸制信息。法院多次进行判后答疑,并商请驻地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劝诫,钱某某置若罔闻,谩骂诋毁,伺机报复。2020年10月24日22时许,钱某某至上海二中院外,用石头将法院立案庭二楼的玻璃外墙和法院设立于人行道上的公告栏玻璃砸坏。法院遂向驻地派出所报警,要求惩处。
处理结果
2021年2月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认为,钱某某因不满上海二中院的判决,任意损毁法院工作设施和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钱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相关财物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工作设施是依法惩罚犯罪,解决民事、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职责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涉案当事人理应尊重司法裁判,敬畏国家法律,理性表达诉求。一切破坏、损害法院工作设施,恐吓要挟法院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的行为,均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人民法院将根据其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