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浩)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助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何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起,被告人何某、李某等4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在赖某(在逃)的指使下,将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用于收转赃款。约定各自获得走账流水的千分之五,赖某负责联系上线及收转赃款的具体操作,何某、李某负责整理卖卡人的名字、卡号、开户行等信息,测试银行卡能否使用,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认证等工作。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吴某等11人被诈骗,其中部分诈骗款流入何某等4人的涉案银行卡账户内。经统计,何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人民币123600元,李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67000元,温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255000元,刘某的银行卡流转诈骗款84899元。
2021年1月16日,李某、刘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2021年1月19日温某被抓获归案,2021年1月23日何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等4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何某、温某转移犯罪所得超过十万元,情节严重。4人与赖某构成共同犯罪,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