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收入性质 变个人劳务所得为经营所得
影视、网络直播行业何以成偷逃税重灾区
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近期,税务部门公布了几起影视行业、网络直播行业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案例,这种个人偷逃税的主要方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由于我国个人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有较大差异,有人会通过一定的税收筹划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如果税收筹划不当或是主观故意,就会产生偷逃税的行为。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单独纳税,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比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专家成员施正文介绍,如果按照劳务报酬缴税,最高边际税率可达45%,但是转化为经营所得后,最高税率为35%,避税空间大。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税务部门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缴税款,这又进一步加大了纳税人的避税空间。
核定征收就是在无法准确识别纳税人具体财务情况下,按照法定的标准和规则,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行为和过程。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部门将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通常而言,在核定征收条件下,企业按照经营收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适用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在网络直播行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为例,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一般在10%-20%左右,这样即便适用经营所得的35%最高边际税率,实际税负率也只有3.5-7%。
施正文说,核定征收应当是在企业没有账或者被认定为假账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企业应当建账而不建账或者已经建账的,采用核定征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目前我国对核定征收还没有统一标准,各地方出台的相关征收办法也标准不统一,一些高收入人群就利用这个漏洞偷逃税。这其中,影视行业、网络直播行业是偷逃税的重灾区。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同时,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11月22日,税务部门公布首批偷逃税被查的网络主播雪梨和林珊珊,近一个月后,头部主播薇娅也因偷逃税被罚。迄今,已有上千名主播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王桦宇说,面对新业态的出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鼓励和积极支持的态度,加之“放管服”改革后,税务机关的监管改为“事中事后”模式,相对后置的监管方式给了网络直播从业人员可乘之机,而主播和从业人员自身的纳税意识、税法的遵从度等也有待提高。各方面准备不足,导致出现了行业性的税务风险和偷逃税款的现象。
从监管角度,目前直播行业税收征管的一大难点就是如何判定个人收入性质,执行中也多有争议。在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内容涵盖广泛且存在一定交叉,网络主播收入构成较复杂,给收入性质的认定带来了困难。
施正文感慨,随着直播经济体量的增大,如果监管不跟上,国家的税收流失将会非常严重,同时还会给社会公平带来严重的损害,也会对培育正确的社会价值观产生不良影响。他认为,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业态的变化,实时调整税务监管的方向和重点。
这位著名的财税法学者建议,税务机关未来应把集中查处和基础管理建设结合起来,既要依法加强税务检查,也要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和纳税辅导,为全行业主播纳税做好基础性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税法遵从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对提供税收筹划咨询服务的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
施正文说,目前,很多税收筹划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对于丝毫没有经济实质而主要以不缴税或少缴税为目的到“税收洼地”设立空壳公司等行为,应该成为未来重点监管的方向,“这实质上就是偷逃税行为”。
王桦宇期待税务部门以此次直播行业查税为契机,规范核定征收的管理以及考虑税率结构的适度优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