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唐鸿)近日,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生态修复金3000元。
2020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蓝某为食用和销售东江湖野生鱼虾,驾船至东江湖水域,将40副“地笼网”放入东江湖内,捕捞东江湖野生渔获物。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蓝某再次驾船来到东江湖水域收网时,被资兴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查获刚收上来的35副“地笼网”及渔获物3.5千克。经资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蓝某所涉捕捞渔具“地笼网”是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
资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和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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