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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法定赔偿标准75%的工伤赔偿协议效力如何

  中国法院网讯(周芮)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未达到用人单位应当赔偿金额的75%的,即可认定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中国法院网讯(周芮)一般情况下,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未达到用人单位应当赔偿金额的75%的,即可认定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但该类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是否必然存在瑕疵呢?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驳回了原告肖某要求撤销工伤赔偿协议的诉求。

  肖某系某公司承接的某项目工地上聘请的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时不慎摔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肖某的该次受伤为工伤。在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作出之前,肖某便与公司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向肖某一次性赔偿6万元。同时,协议载明:肖某经自行咨询此次工伤事故预估鉴定等级为十级,公司已明示肖某,希望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再按鉴定等级赔偿,以免双方在赔偿后再发生争议,但肖某仍强烈要求公司及时完全解决此次工伤事故,且肖某承诺自赔偿协议签订后放弃再向公司追索的权利。协议签订后,经相关机构评定,肖某为伤残十级。随后,肖某以《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过低,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确与肖某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存在差距,然在协议签订时,首先,肖某经自行咨询已对伤残等级进行了预估,其预估的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致,可知肖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已知晓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之情形。其次,公司已明确向肖某表示,希望肖某在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鉴定赔偿,在此情况下,肖某仍继续与公司签订该协议,则公司不具备利用肖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遂判决驳回了肖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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