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肖艳红 李敏)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肖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货款8千元。
原告魏某从事家用电器销售行业,被告肖某从事装修行业,2019年3月21日,被告肖某因装修需要,从原告处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家用电器,并约定当日支付货款。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到被告处将所出售部分电器拖回。并就被告已使用的部分电器,经双方核算价值为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肖某于2019年12月偿还2千元,剩余8千元货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肖某将拖欠的1万元货款转为欠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肖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对所欠欠款被告应予以返还,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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