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廖耀东 杨伟)经营销售鹿茸虫草、鹿鞭王等食品,却均系“三无产品”。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某医药公司按照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8.48万元。
2021年,原告石某在被告某医药公司购买鹿茸虫草、鹿鞭王等产品,共支付货款8480元。随后,石某通过查询发现,食品包装上的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联系方式等均为虚造,遂要求被告按照货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多次协商未果后,石某将医药公司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认进货渠道不正规,涉案产品系食品,并提出石某系知假买假的抗辩理由。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产品系食品,案件审理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举示的证据可证明被告销售的食品属“三无产品”,被告作为销售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的专门机构,未尽到对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合格证等资质的审查义务,应认定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关于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出发,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即使系知假买假并以此索赔的,也可获得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