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甘悦倩)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依法认定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因手表遗失造成的损失4000元。
邓某到某单位做工,当日14时,邓某将随身物品(含手表1块)放置在该单位花台旁边。17时,邓某离开时发现手表丢失。监控显示当天16时左右,刘某在花台处捡到一块手表。事后,邓某要求刘某返还,刘某以捡到的手表是坏表并已经丢掉为由拒绝返还。为维护自身权益,邓某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刘某返还遗失的手表。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14时将手表放在花台旁,刘某于16时左右在同一地方捡到手表一块,丢、捡表的时间、地点,均存在高度盖然性,可以依此推定刘某拾取手表系邓某所丢失手表。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刘某在拾取手表后,认为该表不值钱而再次扔掉,虽不存在主观恶意,但直接导致邓某无法找回手表,因此,刘某应对“扔”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同于普通遗失物,邓某粗心大意,将手表放在人来人往的花台旁,致使手表遗失,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现手表无法寻回,结合京东、淘宝等当前售价及手表使用年限等,酌定手表价值为8000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邓某因手表遗失造成的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