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国宝 徐立)夜深人静,人们进入梦乡。然而,何某盯着酒店、小区停放的车辆,带着专用工具,砸破车窗,盗窃他人财物。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来到该县凤凰山开发区孙滤城东路某店门口、迎宾大道某集团门口、某酒店停车场,使用破窗工具,将被害人王某、徐某、陈某、李某所有四辆小车车窗砸破,盗窃车辆内财物,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0元、被害人徐某白金耳环1副。
此后,被告人何某连续作案,从8月4日凌晨至8月8日,先后在该县凤凰山引凤路某模具厂后门、该县城某小区、该县城向阳路某酒店、某娱乐会所停车场、好景花园小区,砸破被害人樊某、陶某、戴某、陈某、史某所有的小车车窗玻璃,窃取被害人樊某人民币5000余元、陶某人民币3300元、史某人民币1000元、戴某3000元、陈某1000元和高档烟酒等财物。
作案后,被告人何某将上述部分烟酒等财物出售给他人,获利6610元,其余尚未出售的烟酒等物,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了相应的被害人。
经司法评估认定,上述高档烟酒等财物价值计人民币24340元。
2021年8月9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何某作案工具爱玛电动车1辆、破窗工具1套。
另外,被告人何某因犯诈骗罪,2006年7月6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烟酒及现金价值人民币386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盗窃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另有盗窃、贩卖毒品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盗窃财物部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