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姝婷)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5月,李某租赁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铺从事水果零售生意,并交纳履约保证金31110元。2019年11月,李某将该商铺转租给欧某开办奶茶店,欧某向李某支付了相应转让费及上述履约保证金。2020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铺出卖给金某。租赁合同到期后,欧某与商铺所有人金某未就续约事宜达成一致,金某要求欧某返还商铺。欧某遂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某均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租赁合同中约定李某不得将该商铺擅自转租,如有违约行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可直接抵扣履约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及双方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知李某将商铺转租给了欧某,但未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转租,且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扣保证金,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承租人,其私自抵扣保证金的行为于法无据。故对于原告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该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不上诉,并当即将保证金退还了欧某,至此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