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群芳)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屡次实施扒窃行为,在公交车、菜市场等地趁被害人不备将口袋内的手机盗走,盗窃价值共计3万余元。期间,邓某因病多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021年6月,公安民警将邓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扒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仍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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