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宜春市袁州区易某家,爬木梯从阳台入室盗窃,盗得玉手镯一个、C型耳环一对(均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20元纸币、20元硬币及银行卡、社保卡、身份证。现金被被告人张某花完,玉手镯送给了他人,其他物品被丢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夜间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并造成被害人损失未挽回,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