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8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晏某来到宜春市老步步高附近一瓦罐汤店吃夜宵时捡到被害人左某的手机,至18日上午,被告人晏某破解被害人的手机锁屏密码后发现,手机内有被害人左某的身份证照片和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照片,被告人晏某用被害人的手机号码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随后用被害人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后将被害人手机里的照片中的银行卡绑定注册的支付宝账号上,设置支付密码,并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的方式通过验证,随后被告人晏某从2021年7月18日至8月1日期间分14次将被害人左某银行卡中69777元充值到被害人左某支付宝账户上,后从被害人左某支付宝上分多次转账共计69777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上归自己使用,2021年8月2日,被害人左某补办电话卡后收到银行卡内钱款被盗刷的信息后报案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晏某于2021年8月23日将捡到的手机及现金7万元归还给了被害人左某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晏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晏某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