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婷 翁榕琼)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新型犯罪不断出现,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从它们之中“C位出道”。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非法买卖对公账户从中非法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经熊某(另案处理)介绍得知龚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遂将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应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4套出售给龚某,并从中非法获利一万元。至案发时止,涉案对公账户合计转入钱款6903.69万元,其中含被害人被骗后转入的钱款3.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向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非法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手机卡等四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6903.6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沙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