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一鸣 庄宁)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操守,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考考场工作人员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作弊的案件。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以作弊方式组织多名考生通过驾驶员科目二考试,收取每名考生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作弊费用,并由章某向多家驾校教练及考生宣传。在实际考试过程中,章某等人采取将考试车摄像头调换至备考车上,由考生驾驶装有考试车对应摄像头的备考车装作考试,由章某实际驾驶考试车进行考试的方式,代替考生考试进行作弊。期间,该考场监控调度室工作人员吴某、安全员王某明知章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仍然在考生考试时间、车辆调度及考试引导等方面配合。
法院认为,章某、吴某、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三人共同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章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吴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王某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