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易娥)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扣押在案的黄杉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刘某在刘某刑满释放后30日内按照威宁县林业局出具的《补植复绿方案》在其砍伐原址进行补植复绿9株红豆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电话联系蔡某某,请蔡某某帮忙砍伐树木做棺木,后被告人刘某某和刘某带蔡某某等人到威宁县某处实地查看需要砍伐的树,蔡某某发现是一棵国家保护植物黄杉树并表示不敢砍伐,刘某承诺若出现任何风险由其承担,后蔡某某同意并约定砍伐树的费用为5160元。2020年9月30日,蔡某某带着吴某某等八人到威宁县某处将该树砍伐,刘某某和刘某负责现场指挥。后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对砍伐遗留的树根进行鉴定,被砍伐树木的树种为黄杉树,保护等级为国家二级保护树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为做棺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黄杉木,而以5160元价格承包给蔡某某等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