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用户杜某发布的一条博文引发热议,博文中的照片为一名小女孩独自站立乘坐地铁,并配有文字说明“日本地铁上的小乘客,一个人上学,眼神里充满自信和勇气,太可爱了。”有网友发现,博文中的照片实为小女孩母亲拍摄,已发布于另一网络平台。照片中的中国女孩名叫小楼(系化名),照片拍摄地点位于杭州地铁。网友们纷纷在该条博文下留言指正,但杜某仍拒不更正,且不断发布留言回应。热心网友到原告母亲的社交账号下留言告知相关情况。随后,小楼母亲分别在微博与“小红书”平台发文辟谣,但杜某依然拒不删除。小楼及其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了小楼的肖像权,故小楼的家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媒体向原告小楼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发布的涉案微博博文中使用的图片,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通过比对原告提交证据中小楼本人的肖像,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地确认涉案博文图片中的肖像为本案原告小楼的形象,故原告小楼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被告发布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对原告肖像进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儿童相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对原告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原告人格权益,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维权费用、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获得支持。第一,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无悔改之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被告在发布涉案博文之初误解原告身份,是因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那么其发布博文之后,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误的情况下,仍拒不更正并不断发布相关留言,此时被告主观上完全具有放任的故意。此后,在原告母亲于多个平台发布辟谣声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删除博文,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原告为年仅3周岁的儿童,其权利依法应受到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某些负面影响可能伴随一生。原告对于涉案事件的认知可能尚处于懵懂状态,但该事件在网络中的痕迹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自动被遗忘。当原告长大后,仍需独立面对该事件可能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且后果较为严重。综上所述,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在面对被告侵权行为时,原告及其家人,包括网络上第一时间指正被告错误言行、提醒协助原告维权的热心网友,值得肯定和赞扬。被告杜某通过互联网侵害原告肖像权,对其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作为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网络平台不仅要加强平台自治力度,更要有文化担当,强化规范管理,注重优化创新,为文化建设行稳致远,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提供有力支持。